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和谐校园,活跃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引导教职工文体协会规范开展活动,促进教职工文体协会依法合规有序开展,特制定《哈尔滨师范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管理办法》。
第二条 哈尔滨师范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协会是在校工会的管理和指导下,以服务学校发展大局和中心工作为宗旨,以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为目的,由具有共同爱好的在职教职工以自愿参加、自愿组织、自我管理为原则,并按本办法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文体活动团体。
第三条 协会在业余时间进行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协会进行自我管理,开展具有安全风险的活动需与参与活动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或会员自行购买保险。未受学校或校工会委托组织的比赛和活动不视为学校的活动,协会自行负责会员人身安全。
第四条 协会在各项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五条 校工会每年听取和审议各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确定、选派或任命各协会会长、副会长;指导各协会建立章程,并按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章 协会的成立与撤销
第六条 协会申请成立的条件:
(一)申请协会成立必须具有可行性与必要性,必须履行相应的手续,协会组织机构健全并有明确的组织者和稳定的活动骨干。
(二)协会成员必须全部为我校在职在编教职工,成员构成必须涵盖3个以上分工会,人数在20人以上,有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遵守本协会章程的各项条款。
(三)协会应当向校工会提交书面申请,工会审核批复后可成立,并可以以协会名义开展活动。
(四)有规范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完备的协会章程及具体的活动计划并提交校工会备案,协会活动内容健康、安全。
(五)协会积极参加校工会组织的相关活动并认真完成承办的任务。
第七条 同一性质或同一名称的协会,全校只设置一个,当申请数量超过一个时,在符合成立条件的前提下,以最先提交申请材料的成立协会。任何协会不能为校外组织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 协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校工会有权予以撤销。
(一)自行解散
协会自行解散应及时报校工会备案后注销,未注销的协会仍承担相应的各种责任。
(二)取消资格
1.协会长期以来参加人员过少且达不到协会建立初始规模,组织不健全,活动不开展,经整顿后仍无改变的;
2.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未经批准擅自成立的。
(三)取缔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3.以协会名义开展营利性活动的;
4.管理混乱,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章 协会承担的任务
第九条 协会承担的任务:
(一)积极宣传党和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体育事业的方针、政策,积极促进我校教职工文化、体育工作的开展。
(二)积极吸纳全校的教职工,调动教职工参加文化、体育活动的积极性,提高教职员工的文化素质和身体健康水平。
(三)定期组织会员开展活动,校工会将不定期抽查各协会的活动开展情况。
(四)积极组织、开展本协会的各项活动,参与并协助校工会开展全校的大型文体活动。
(五)积极开展对外交流,积极吸取其他高校教职工文体协会的成功经验,并积极组织本协会成员与其进行各种友谊比赛和联谊活动。
(六)在本协会成员中挑选优秀骨干,组成各自的精英队,代表学校参加省、市的各项文体活动。
(七)完成校工会交予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协会组织机构
第十条 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受工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各协会会长1名,副会长2-3名;任期原则上3—5年为一届,日常工作由协会会长、副会长主持。
各协会会长(副会长)的职权:
1.负责制定、完善本协会章程;
2.负责接收、吸纳协会会员;
3.负责审核协会会员资格;
4.负责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性和合法性的活动;
5.负责本协会会员的活动、训练和比赛;
6.负责制定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于每年3月初向工会提交;撰写本协会全年活动总结,于每年12月末向工会提交;
7.负责本协会的日常事务管理;
8.负责积极开展对外交流活动;主动承担校工会组织开展的大型文体活动。
第五章 协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协会会员必须是哈尔滨师范大学工会会员,且身体条件符合所参加协会的活动要求。
(三)承认协会章程,服从协会管理,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本人自愿向所参加的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审查批准后,填写会员入会申请书。
(三)各协会将本协会会员名单及时报校工会备案。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监督协会管理及经费使用情况。
(四)有权向协会负责人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工会及协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完成协会委托办理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负责人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长,协会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或不交纳工会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办法及协会章程的行为,或给本协会造成重大名誉、经济损失的,经协会会长、副会长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六章 协会的管理
第十七条 协会资产和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一)经费来源:
1.各协会会员可以视其协会要求自愿缴纳协会会费;
2.校工会每年给各协会下拨一定数额的活动经费;
3.各协会可以自筹经费或获得合法途径的社会赞助。
(二)经费使用原则:
1.经费必须用于本协会的日常活动之中,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2.各协会开展活动,使用工会下拨资金开展活动时,务必向校工会提交活动组织方案及经费预算(活动用具和奖项明细、单价、数量),校工会依据活动内容、级别、财务制度和影响力等方面,对活动方案进行评审,确定是否予以经费支持及支持额度;使用自筹资金、收缴会员会费开展的活动需将活动方案报校工会备案;
3.设专人负责协会经费管理,财务支出必须采取公开、透明的原则,报销执行学校财务报销手续,并定期向会员公开经费使用情况;
4资产归各协会自行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由校工会出资购买的设备(不包括日常消耗品)属学校固定资产;由自筹资金、收缴会员会费 购买的设备归协会所有,并设专人做好资产和账目管理。
第十八条 考核
(一)校工会负责每年12月份对协会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二)年度考核内容:
1.协会的活动内容、次数、参加人数;
2.协助配合校工会组织的活动内容、次数;
3.以校工会或协会名义参加校外比赛的次数和效果;
4.协会向校工会提供的新闻稿件(含图片新闻)数量;
5.协会经费(会费、自筹资金、工会支持的项目活动经费)使用情况。
(三)校工会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协会和其负责人进行表彰。
(四)考核不合格的协会,校工会将给予2个月的整改期限,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工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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