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充分发挥劳模和工匠在深化改革、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中的示范引领和骨干带头作用, 加快培养高技能专业人才、高素质创新人才,推动工作室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上级工会相关文件精神及我校实际,规范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的创建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二条 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是以校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或校级以上名师、选树的工匠人才为骨干,硬件设施完善、工作制度健全、项目实施正常、创新成果显著、管理建设成熟的创新工作平台和团队。
第三条 创建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是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岗位创新为导向,以服务教育教学、服务科技创新和服务社会为重点,以典型引领、科学管理为手段,以解决工作现场难题、推动所在单位创新发展为目标的群众性创新活动团体。旨在依托劳模、工匠先进人物,打造创新工作平台和团队,组织引导教职工开展科研创新活动,不断提升广大教职工的职业能力素养,为促进学校建设和人才培养,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科学和谐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是由在技术、业务方面有专长,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的劳动模范和工匠人才作为负责人,同时由相关人员组成的创新团队。没有劳模和工匠人才的单位,也可由获校级以上表彰先进的个人领衔组成团队。
第五条 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要具备以下要素:
(一)有劳模和工匠人才领衔的创新团队。原则上以一名在学科专业方面有专长,且具有较高创新能力、技能水平、管理经验的校级 (含)以上劳动模范 (先进工作者)、 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或校级以上名师、选树的工匠人才为领衔人, 组成3人以上创新团队,以相对固定的团队协作模式开展创新工作。
(二)有完善的硬件设施。具有功能明确的固定场地、必要经费、办公设施和硬件设备。
(三)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创建目标明确,管理制度完善,与本校教学、科研等工作衔接顺畅,日常活动科学、有序、规范、高效。
(四)有较强的创新攻关能力。工作室每年有省级以上单位委托的创新项目,且实施项目的内容、时限、要求、考核标准明确,经费有保障,实施完成情况正常,项目成效明显。
(五)有较强的带动作用。工作室能充分发挥示范引领、集智创新、协同攻关、传承技能、培育精神等功能,带动本单位的群众性科技创新活动和教职工技能素质提升。
(六)有较好的社会效果。工作室通过创新活动,实现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第三章 创建与管理
第六条 各基层工会对本单位申报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按照“六有”条件进行审核后向学校工会推荐申报。省级行业工会以上认定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的申报材料直接报学校工会。学校工会将定期对申报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进行统一组织评审、认定和授牌。
第七条 参照上级工会对创建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的相关要求,学校设立示范性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培育型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三个层级劳模创新工作室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
第八条 学校工会对经评审认定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以领衔劳模的名字命名挂牌的同时,纳入学校工会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管理。学校工会每三年评审选树一批示范性劳模和工匠人才工作室,并发放专项支持经费。对运行规范、效益显著,特别优秀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推荐申报省级行业工会以上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
第九条 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日常工作活动经费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承担或自筹。学校工会对认定为培育型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给予一次性专项经费支持,用于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配备所需工作设备和改善工作环境,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所在单位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为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的建设和工作开展创造条件、提供保障,要将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必要的工作经费配套列入单位年度行政经费预算。
学校工会将适时组织召开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工作推进会、座谈会、观摩学习等,积极搭建交流平台,促进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之间相互学习共同提高。
第十一条 实行动态管理。学校工会组织对申报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进行综合考评,对考评合格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集中授牌。每三年为一个管理周期,学校工会在周期末组织对已挂牌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的运行情况、科研及创新成果、成果转化及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考评,对于考核不达标者,将不再保留其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称号。
第十二条 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要紧紧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发展大局,充分发挥劳模和工匠人才的专业技术特长,立足本职,发挥劳模和工匠人才“传、帮、带”作用,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攻关、技术培训、业务交流、高师带徒等活动,为培养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教职工服务。要善于以课题、项目为纽带,把教职工中爱岗敬业、锐意进取、技术精湛、勇于创新的优秀人才,特别是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吸引过来,使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成为学校人才培养、项目攻关、科技创新、团队协作的示范和引领,促进教职工创新活动的持续深化。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师范大学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正式实施。